燃氣加臭機的運行
1.應定期檢查加臭劑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加臭劑的儲存量應與燃氣用量相匹配。
2.用戶端燃氣加臭量應符合本規程第3.1.5條和3.1.6條的規定,并應定期抽樣檢測。
3.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4.采用電動方式添充加臭劑,電動上料泵應符合防爆要求。啟動上料泵前,泵內的加臭劑液體不少于泵腔的2/3,嚴禁上料泵空轉。
5.加臭劑輸出量標定應在有燃氣壓力的條件下進行,用標定設備對加臭裝置在大輸出量和小輸出量的工作狀態進行標定,標定數據與控制器設定數據須相同。
6.加臭劑在意外泄漏時應有除味劑或分解劑等物質及時消除加臭劑造成的污染。泄漏出的加臭劑液體可用吸附劑﹙砂、活性碳及其它多功能吸附劑﹚進行吸附,并將其放入封閉的容器中按規定處理。
7.運行人員交接班時應檢查收液池,保持收液池清潔無雜物、積水。如有雜物、積水或泄漏的加臭劑液體應立即清除,并用除味劑消除加臭劑的氣味。
8.燃氣加臭機啟動時應確認加臭泵進出、口閥門為開通狀態,禁止關閉閥門運轉。運行時檢查加臭泵輸出壓力是否高于燃氣管道壓力,以保證正常加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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